107年7月25日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
108年3月11日第2屆第29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113 年3 月15日第4屆第24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本公司基於股東權益執行相關業務,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之發生,特訂定本政策 。
第二條(利益衝突防範原則)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於有價證券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二、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九條規定,自營部門於承銷部門參與承銷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承銷期間,不得出售已持有
之該種有價證券 但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負應買應賣義務者除外。
三、 承銷部門參與承銷之有價證券,在相關承銷資訊未公開前,自營部門對該有價證券亦應控管之,控管買賣期間不應僅限於承銷期間。
四、 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本公司 訂有「業務人員兼任兼辦職務管理及利益衝突防範準則」, 建立投資 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與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法,並提報 董事會通過。
五、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本公司訂有「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建立與關係人交易相關作業規範,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六、 依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本公司人員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名義,從事任何與利益產生衝突 、 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提供保證或其他交易往來等行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自認無法以客觀或有利於公司之方式處理
事務時,或有關交易可能引起利益衝突時,應主動陳明,並以合法允當之方式處理或迴避處理。
七、依據 「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規定,除依法令規定不得買賣之有價證券外,本公司應將有關未公開資訊及有利益衝突之股票,建立不得買賣之控管名單,並透過電腦程式管制交易。
八、本公司與母公司 (即台中銀行)及其轉投資事業 之負責人及職員從事業務或交易行為,應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 )不得有背信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
(三 )避免與客戶有利益衝突,並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四)保障客戶隱私權及交易安全。
(五)利用客戶個人身分資料合作推廣業務時,應取得客戶同意,客戶如有拒絕,則不得使用。
第三條(利益衝突之管理)
本公司員工執行業務應遵循本政策、本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業務人員兼任兼辦職務管理及利益衝突防範準則」 、「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 等有關 防範利益衝突規範之相關作業程序,並透過落實教育宣導、分層負責、監督控管機制等方式,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
第四條(揭露方式與頻率)
本公司得於本公司網站或年報針對已發生之重大利益衝突事件,定期或不定期彙總說明事件原委及處理方式。
第五條(本政策之施行)
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