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25日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
108年3月11日第2屆第29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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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本公司基於股東權益執行相關業務,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之發生,特訂定本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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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利益衝突防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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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本公司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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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本公司於執行投資時,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投資參考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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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本公司業務人員除依公司買賣政策外,應經常對投資標的公司之經濟、金融、產業加以分析研究,並依此做成買賣分析,以作為買賣決策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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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據「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本公司考量投資之目的、成本與效益,決定履行盡職治理行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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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本公司訂有「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建立與關係人交易相關作業規範,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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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依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本公司人員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名義,從事任何與利益產生衝突、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提供保證或其他交易往來等行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自認無法以客觀或有利於公司之方式處理事務時,或有關交易可能引起利益衝突時,應主動陳明,並以合法允當之方式處理或迴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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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除依法令規定不得買賣之有價證券外,本公司應將有關未公開資訊及有利益衝突之股票,建立不得買賣之控管名單,並透過電腦程式管制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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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公司與母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從事業務或交易行為,應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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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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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得有背信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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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避免與客戶有利益衝突,並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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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保障客戶隱私權及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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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利用客戶個人身分資料合作推廣業務時,應取得客戶同意,客戶如有拒絕,則不得使用。 |
第三條 |
(利益衝突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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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員工執行業務應遵循本政策、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業務人員兼任兼辦職務管理及利益衝突防範準則」、「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防範利益衝突規範之相關作業程序,並透過落實教育宣導、分層負責、監督控管機制等方式,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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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揭露方式與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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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於本公司網站或年報針對已發生之重大利益衝突事件,定期或不定期彙總說明事件原委及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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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政策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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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