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27日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
109年9月10日第3屆第16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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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基於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積極行使股東會投票表決權,特訂定本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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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投票決策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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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等,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公司內部相關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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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公司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及股東之總體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於行使投票權前,應盡可能審慎評估各股東會議案,必要時得於股東會前與經營階層進行瞭解與溝通,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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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公司收到持有股份公司之開會通知書,於股東會開會期限內由其權責單位辦理出席人員指派、表決權行使決策等相關作業程序,經董事長核決後執行投票,並留存資料備查。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除因應業務需要親自出席股東會外,均採電子投票方式行使投票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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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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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超過三十萬股者,指派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表決權。本公司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本公司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本公司內部人員,應具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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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公司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應留存資料備查。 |
第三條 |
(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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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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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依表決權行使決策辦理。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無需出具指派書外,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應予以明確載明;本公司指派人員出席之指派書或以電子方式投票之電子投票紀錄,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留存備查。 |
第四條 |
(揭露方式與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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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每年定期於本公司網站或年報揭露年度彙總投票情形,並說明對重大議案贊成、反對及棄權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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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政策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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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