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治理政策

2020-09-10

107年7月27日第2屆第 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

109年9月10日第3屆第16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及承銷業務,係屬資產擁有人,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為善盡機構投資人之責任,特訂定本政策。

第二條      (盡職治理原則)

本公司依據證券期貨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作為盡職治理政策,包括對下列作業之遵循: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本公司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本公司於執行投資時,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投資參考之規範。

三、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本公司業務人員除依公司買賣政策外,應經常對投資標的公司之經濟、金融、產業加以分析研究,並依此做成買賣分析,以作為買賣決策之依據。

四、依據「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本公司考量投資之目的、成本與效益,決定履行盡職治理行動方式。

第三條      (盡職治理行動)

一、 自營業務及承銷業務,投資目的為包銷部位交易或中長期投資,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除關注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外,得透過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表決權、或適當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階層對話與互動等方式行使。

二、 自營業務及承銷業務,投資目的為方向性交易、策略性交易、安定操作、興櫃買賣、被動性交易與利差交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以電子投票進行者,以參與被投資公司股東會為主,並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表決權。

三、本公司應以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議題資訊,關注、分析與評估被投資公司之相關風險與機會,瞭解被投資公司之永續發展策略,並評估參與特定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議題相關倡議組織,共同擴大及發揮本公司對特定議題之影響力。 

第四條      (揭露方式與頻率)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網站或年報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並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五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對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相關紀錄,包括於網站或年報揭露訊息、重大利益衝突事件、行使持股投票表決權之決策過程及投票紀錄等相關文件,應至少留存三年。但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另以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本政策之施行)

本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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